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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浙江省体育强市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浙江省体育强市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体群〔2012〕81号)


各市体育局:
  为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引领作用,继续扩大我省体育“创强”平台,形成省、市、县、乡镇四级一条龙体育“创强”体系,更好地促进我省体育“创强”工作向纵深发展,推进我省体育强省建设步伐,根据《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提出的“深入开展体育创强争先工作,到2015年力争全省3个市达到体育强市标准”的要求,以及省委赵洪祝书记、夏宝龙省长对我省创建体育强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始在全省开展体育强市(设区市)创建工作,具体创建标准见附件。
  希望各市高度重视体育强市创建工作,严格对照创建标准,结合各地实际,有的放矢、凝心聚力做好创建工作,以实际行动为体育强省和“健康浙江”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浙江省体育强市创建标准(试行)

  为实现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奋斗目标,加快浙江体育强省建设步伐,推动各市形成区域体育组织健全、群众体育普及、竞技体育领先、体育设施完善、体育市场繁荣、体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完善浙江体育强省、体育强市、体育强县、体育强镇乡(街道)创建体系,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惠及全省人民的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浙江省体育强市标准。
  一、申报标准(总分1000分)
  (一)基本保障指标(120分)
  1、体育事业发展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管理,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2、市委、市政府有本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和实施计划;体育主要工作写入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市及所属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体育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或听取体育工作汇报2次以上;考核期内有一项体育工作被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市人大每年对本地区贯彻实施体育法律、法规执法监督检查至少一次以上;市政协每年对本地区体育工作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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