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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与各重点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
  (三)水利部、财政部合规性审查意见及整改情况;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建设方案批复及有关变更批复文件;县级部门对年度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报告)批复。
  (四)资金拨付文件。
  (五)县级开展资金整合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文件、签报、请示、批示或会议纪要等。
  (六)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七)国家现行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财政部、水利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方可组织年度验收:
  (一)已按批准的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完成建设任务。
  (二)变更的年度建设任务经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审查批准。
  (三)审计、稽察、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四)管护主体和责任已落实,运行管理制度措施健全。
  (五)工程质量合格,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等资料完整。
  (六)新增有效灌溉面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指标均已达到重点县年度建设目标的要求。
  (七)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制定的资金整合措施已全部落实。
  (八)上个年度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到位,遗留或者变更项目均已经完成。
  第六条 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组织总体验收:
  (一)各年度建设任务已通过年度验收。
  (二)重点县三年建设目标任务已完成。

第四章 验收组织与资料

  第七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自验,自验通过后向市级水利、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验收申请。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重点县年度验收。
  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并通过各年度验收后,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提出总体验收申请。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重点县总体验收。
  第八条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年度自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和受益乡镇、受益群众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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