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主动登记自主独立研发或联合研发的科技成果,通过登记的企业科技成果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认定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登记入库的科技成果可向国家科技成果库推荐,并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重点支持对象。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避免重复登记。
第十条 科技成果按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分类登记,科技成果分类按《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成果权属没有争议;
(三)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理论成果:
1.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2.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
3.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4.《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科技成果相关技术文件,资料以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一份。
(二)应用技术成果:
1.相关的评价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或成果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以及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
2.《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科技成果相关技术文件,资料以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