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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科发成〔2012〕4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7〕20号)再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信息,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部门、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遵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省科技成果信息交流。

  第五条 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完成的科技成果,推荐省、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推荐按规定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是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必要环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须在验收、公示后,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作为项目验收后,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之一,并凭科技成果登记证书,领取验收证书。各市(县)、各单位科技成果登记的数量作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励名额分配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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