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川食药监办〔2012〕12号)
各市(州)局、省局有关处(室、队)、各相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部署,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市(州)局报送集中整治行动信息每周不少于1条。
二、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市场监督处报送集中整治行动信息每周不少于1条。省局药品注册处、稽查总队、办公室,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评审认证中心报送集中整治行动信息每月不少于2条。
三、省局从4月1日起至6月30日,统计各处室(单位)集中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四、集中整治行动信息除了反映工作部署、工作动态外,应突出各处(室、队)、各市(州)局整治工作的特色亮点、典型经验、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