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乌人大办发〔2012〕16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
《备案审查条例》)已于2010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备案审查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开展的一项基础性监督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首府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备案审查条例》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备案范围及期限、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审查处理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制定机关以及各备案审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条例的内容和实质,确保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履职,确保实施
各制定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备案工作职责,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地实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根据
《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我市各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制定机关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由制定机关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制定机关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执行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解释的意见、规定、办法,由制定机关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由制定机关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六)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规范性文件民汉文正式文本各5份,并附送电子文本以及相关依据或材料各1份;(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将半年、全年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机构。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给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