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服发〔2012〕4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陕西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满足社会对气象服务多层次的需求,参照外省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气象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各级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海洋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文化教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包括外资企业),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创收活动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并符合自愿互利原则的,属于有偿服务,可以收费。
气象部门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包括乡、镇政府和政府各职能部门)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和为军事、国防科学实验而提供的天气预报,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自动应答系统等手段向社会提供气象服务,不得收费。
二、取消以下气象服务收费项目
(一)气象预报收费6项
1、半年预报每份60元;
2、短期预报(含警报传递)每月500-800元;
3、区域预报每月150-300元(一个地市以内);
4、跨区预报每月200-400元;
5、全省分片预报每月300-500元;
6、单项要素短时预报每项次5-10元。
(二)气象情报收费7项
1、提供全省雨量表每份5-10元;
2、提供区域雨量每份3-5元;
3、提供全省旬、月雨量表每份15-20元;
4、旬、月气象分析报告每份5-10元;
5、提供区域旬、月雨量表每份10-15元;
6、提供农业气象情报旬报每份8-10元;
7、实时气象资料及传输服务费用面议。
(三)气象资料收费5项
1、日平均、合计值每个0.05-0.10元;
2、旬、月平均、合计值每个0.10-0.20元;
3、某年平均、合计值每个0.30-0.50元;
4、已整编的累年平均、合计值每个1.50-3.00元;
5、气象部门编印出版的资料,按实际编印出版资料成本加10%收取资料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