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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指挥、协调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具体组织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灾害体规模较小、危害程度较低的小型地质灾害,在区政府领导下,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地质灾害治理
  各区要按照轻重缓急,继续对危险性较大、威胁人口较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或防灾搬迁避让;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委〔2011〕47号),加快推进边远山村等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搬迁避让,对搬迁安置点要做好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要继续鼓励、支持村民开展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点自治工作,降低灾害风险。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治理工程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做好治理工程的项目验收。直接危及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设施及学校、旅游区等的地质灾害,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治理。
  (五)工程建设防灾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论证应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应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自行建房时,要采取防灾措施,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场址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村民在危险地带建房。
  (六)群测群防建设
  各区政府及国土房产分局要继续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落实好各项工作。
  1、各区应做到“十有”:有组织机构、有防治经费、有防治规划、有应急预案、有防灾制度、有宣传培训、有预警预报、有巡查监测、有监测手段和有警示标牌等。
  2、村(居)委会应做到“四应有”:应有防治方案、群众转移预案;应有值班、监测、巡查、速报等制度;应有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协管员名单;应有监测器具、通讯工具。
  3、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应做到“四应知”:应知辖区隐患点(易发区)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应急转移和处置;应知灾情险情报告程序;应知巡查监测方法。
  (七)宣传培训演练
  要继续通过电视、报纸、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等基本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识灾报灾、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对新任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要及时组织防灾减灾知识技能、防治责任与工作要求、应急处置等培训,尽快胜任防治工作。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镇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八)防治规划制定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国土房产分局(思明区、湖里区为建设局)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闽政文[2011]388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2012年6月前完成编制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指导我市 “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九)落实防灾减灾资金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群测群防、预报预警、应急演练以及抢险救灾、灾害治理等工作,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自愿实施搬迁或者工程治理的,应给予支持和适当补助。直接危及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等设施和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治理费用。新建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附件:1、厦门市2012年重要地质灾害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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