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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部署防灾工作,加强值班;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应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协管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适时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工作和随时抢险救灾准备(抢险人员随时待命);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转移,并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转移对象包括: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3)当突遇短时间强降雨(3小时降雨量超过30mm)时,村(居)委会防灾责任人、协管员要及时了解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高陡山坡地段的情况,关注雨情,适时组织受威胁的人员转移避险。
  (4)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御台风、暴雨的部署开展防灾抗灾工作。
  9、落实值班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通讯方式、工作制度、职责分工等信息应上网上墙。汛期期间,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防灾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台风暴雨、强降雨、长时间降雨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期间,政府分管领导、地质灾害防治人员、村级协管员、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必须在岗在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值班人员要认真收集、汇总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地质灾害报告平台应与相关应急服务平台实现联动互通,确保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汛期期间市、区两级政府办公厅(室)值班电话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工作联系电话等详见《201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附件2)。
  (二)灾情险情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接到报告的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国土房产分局报告。其他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区国土房产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区人民政府和国土房产分局接到发生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口头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书面报告应于1个小时内上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国土房产分局接到其它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三)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划定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做好人员转移、灾(险)情评估和救援工作,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组织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迅速开展应急调查,查明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有效提供应急保障。灾(险)情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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