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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推荐图集:因标准化、系列化程度不够,达不到全省通用的标准图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省内部分地区推荐试用,经试用总结后提升为全省通用图集。推荐图集只编图集号,不编排统一编号。
  推荐图集号:编号方法同通用图集号,仅在图集批准年份后增加“T”字。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等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定额站统一组织出版、发行,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统一组织出版、发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印刷或复制。
  第二十四条 对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天内,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标准出版时,将备案号印在标准封面上,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发布、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由省标准定额站在《海南工程造价信息》期刊和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经验的积累,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后,由省标准定额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废止、继续有效或需要修订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当再出版或汇编时,在标准扉页上的批准日期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字样。
  第二十八条 对复审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 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 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 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四) 需要对现行的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均应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建设活动,并优先采用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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