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程建设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它工程建设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列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充分考虑本省实际,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
(二) 已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产品生产实践经验,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
(三) 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或评审,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 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五) 与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十三条 编制及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从本省工程建设实际出发,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密切结合本省自然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四新”技术,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十四条 对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依据;对已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编制、批准发布,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企业对企业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负责。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立项,由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行业处室、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于每年10月底之前填写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报送省标准定额站,由省标准定额站汇总整理,提出计划意见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并印发到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的主编单位应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省标准定额站提交申请变更计划报告,以便协调或调整计划。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拟定具体的编制大纲和工作计划报标准定额站备案;
(二) 主编单位根据编制大纲和工作计划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的《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等要求,组织参编单位进行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