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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成果纳入单位和个人业绩考核、职称评审、企业资质评定的主要业绩。参与编写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可视为完成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的管理工作,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海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协助标准设计图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 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 承担或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 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负责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
  (五) 指导和协调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六) 组织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并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负责受理本省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及修订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的标准条文,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为强制性条文。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建设内容中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虽有规定但不具体,且需要在本省范围内做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应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 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含安装)、验收的质量、安全和管理要求;
  (二)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含安装)、验收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三)工程建设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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