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建定[2012]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城管局、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住建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编制单位的资助、标准出版发行的收入、科研经费、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筹措解决。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服务民生需求的宗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予以奖励,并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