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3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推进我省城市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省政府2010年第10次和2011年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适当调整关中、陕北地区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0.72元; 供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随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时再作调整,目前仍按每立方米0.30元执行。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后增加的水资源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引汉济渭资本金。
二、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当地自来水价格调整同步执行。水资源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含在基本水价内,不再缴纳税金。
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照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加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关中、陕北地区每立方米0.72元、陕南地区每立方米0.30元)分类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