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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五、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
  (一)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
  (三)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全面推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程序报批实施。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有关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要认真清理户籍管理政策,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二)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引导,全面准确阐释中央和省有关精神。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强调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措施相配套,扎实有序推进。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要严守宣传纪律,对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中的一些探索性做法不要炒作。要加强小报小刊和互联网管理,防止传播不符合中央和省有关精神的言论与做法。
  (三)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的指导与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执行本通知情况报省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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