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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1.在设区的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住所的面积作出具体规定;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要求。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
  2.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无锡市、苏州市所辖县级市市区,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面积等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高于所属省辖市市区标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可凭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人员,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面积限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和有突出贡献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不受有无合法稳定住所限制,具体条件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农村居民在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落户,具体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一)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二)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的财产权和收益权。
  (三)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未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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