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人口合理流动,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和江苏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不断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不断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促进发展,服务民生。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作出积极贡献;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突出重点,衔接配套。着力引导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不断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差异和大中小城市的不同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符合地区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实现人口合理流动、资源优化配置。
有序推进,稳妥实施。充分考虑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三、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一)完善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制度
坚持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有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有传统固定工作,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的产权房,继承、受赠的产权房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二)明确户口迁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