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2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及煤炭的收费管理,切实规范各地、各部门收费行为,现就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规范涉及煤炭的收费,坚决取消各种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行政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本地区、本部门涉及煤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或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省物价局制定的服务性收费标准均属乱收费,应一律取消。各地、各部门越权制定的涉及煤炭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也必须一律取消。对有关部门在煤炭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采取强制服务、指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有关涉及煤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1、涉及煤炭生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资源费等4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费按照2003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原环境保护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省政府陕政发〔2008〕54号文件规定的原煤陕北5元/吨、关中3元/吨、陕南1元/吨收取;水资源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陕价行发〔2010〕4号文件规定的不同地区、不同取水类型收费标准收取。
2、涉及煤炭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服务性收费1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铁路护路联防费,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211号文件规定,对通过铁路发送和到达(省内到达货物及省内电煤除外)的运输货物(包括煤炭)按0.30元/吨收取;属服务性收费的铁路煤炭运输抑尘服务费,根据省物价局陕价经函〔2010〕106号文件规定,地方铁路按3元/吨收取,国铁线路可按部颁标准执行。
3、涉及煤炭销售的服务性收费有煤炭计量费1项。凡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具备计量条件的煤炭计量站,在实施计量称重服务时,可按规定标准收取煤炭计量费。煤炭计量站不得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也不得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