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体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下旬-4月中旬)
各地抓紧针对重点环节开展全面自查,梳理排查制度缺陷,着力排除重大隐患,提出系统整治计划和方案。
自查自纠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2012年4月20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下旬-6月中旬)
各地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严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违法、违规企业实施关停搬迁;推进码头、仓储企业配套污染处置设施建设,设置码头、仓储企业风险监控预警点,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完善船舶污水收集、接收和处置措施,推进船岸作业规范化;完善饮用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年底前全部建成水质自动站,与环保部门及供水企业联网,并逐步扩大监测指标范围;对环境风险较高的饮用水源地区域,启动推进落实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工程。集中整治情况于2012年6月20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6月下旬-7月下旬)
在各地认真自查自纠、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省政府组成专门工作组,对沿江各市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全面评估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方案。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部署要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切实增强专项行动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加强组织协调。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饮用水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责任,把本次专项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按进度要求将排查整治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辖区。要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抓好关键措施落实,强化督促检查和重大事项督办。
(三)形成工作合力。本次专项行动涉及众多行业、领域,相关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抓好水源地监测预警和重点园区、企业环境整治;海事、交通部门重点抓好船舶污染治理及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港口(码头)仓储环节隐患整治;安监部门加强对生产、储运等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沿江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引清释污、供水保障、源头排查、应急处置、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工作,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提升沿江环境风险防范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