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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实施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狠抓营运驾驶人安全教育管理
  (五)完善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机制。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共享营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信息,共同设立营运驾驶人“荣誉驾驶人”和“黑名单”驾驶人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交通安全违法、运输违章行为较多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名单,客车重大事故信息一律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六)加强营运驾驶人交通安全资格审查。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从业资格关,对申请人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撤销或者客运驾驶人3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律不接受申请;对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发从业资格证。运输企业对新聘用驾驶人要严格审查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并探索开展驾驶适应性检测;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记录的和驾驶适应性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聘用。聘用外地驾驶人的,还须将其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转到本地。
  (七)严格驾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运输企业每月要将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备查。公安部门每月向运输企业通报其所属驾驶人的违法、记分、事故情况,运输企业按规定督促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八)落实运输企业违法违规处罚和隐患整改责任。运输企业对所属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要按照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处罚,对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要采取调离驾驶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置措施。客运驾驶人当年有2次以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企业要组织违法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治教育培训。对同一客运企业有2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罚。
  (九)开展安全文明驾驶争先创优活动。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联合组织全省客运行业开展争创文明公交车、文明出租车、文明客运班车和“客运之星”活动,鼓励营运驾驶人争当“荣誉驾驶人”和“安全文明驾驶模范”。省级部门每2年、市、县每年举行1次表彰活动。
  三、加快客运企业公司化和客运线路改造
  (十)严把客运行业市场准入关。运输企业要认真履行运输安全主体责任,积极稳妥推进客运线路公司化改造,对产权不明晰的,在2012年6月底前,通过收购、股份制等方式完成清理工作,严禁挂靠经营。对未按期完成公司化改造的,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停止有关线路、车辆的登记许可。所有营运客车包括旅游客车必须由客运企业出资购置,公安部门办理确认登记后,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办理营运证牌。新增的旅游包车必须全部实行公司化经营,非公司化经营的,公安部门不发车辆行驶证,交通运输部门不办理行政许可。个人不得擅自购买6米以上或7座以上乘用客车,坚决杜绝黑车营运,已购置车辆从事黑车营运的,由相关部门收回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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