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求意见情况(附件3)。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报请审查的函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附件4)。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处(室、队)在收到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省局办公会讨论通过。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省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省局办公会报告。
第十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处(室、队)在收到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当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交省局办公会讨论。
处(室、队)在向省局办公会汇报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向参与讨论的每位人员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和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各一份。
第十八条 对省局办公会讨论规范性文件的过程,起草处(室、队)应当制作《办公会规范性文件讨论记录》(附件5)。
第十九条 省局办公室在审核起草处(室、队)具备《办公会规范性文件讨论记录》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情况下,才能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印发。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起草处(室、队)应当在局办公室印发规范性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一式6份(含电子文档),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报送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号)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