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的通知
(川食药监法〔2012〕4号)
局机关各处(室、队):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省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符合省政府规章规定,根据2010年5月20日修订并公布的《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2005年7月制定的《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局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体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符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国家法制统一;
(二)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三) 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 精简、统一、效能、公开。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