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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机制,确保实现2012年全省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现就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控目标
  2012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4%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
  (一)各市价格调控目标任务
  2012年,各市预期调控目标为:确保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年度涨幅控制在4%左右。具体任务主要有:
  1.保证本地区重要商品市场供应。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与本地需求相适应的设施蔬菜、城郊蔬菜基地面积,强化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粮油、生猪、蔬菜等主副食品市场供应。
  2.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制定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明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没有设立的要抓紧设立,已经设立的要规范使用管理,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流通、保障改善民生。
  3.有序推进平价商店建设。根据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科学制定平价商店建设规划,合理确定2012年建设规模,有序推进平价商店建设。进一步扩大平价商店经营品种,规范平价商店日常管理,促进平价商店持续健康发展。
  4.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市场监管。完善价格调控预案,及时处置本区域范围内的价格异动事件,保持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加强市场价格监测,把握市场价格走势。强化市场巡查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5.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生活。认真落实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按月发放物价补贴,并根据本地区实际不断完善补贴机制,确保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受到影响。
  6.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舆情监测和信息反馈工作,主动回应热点问题,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本地区价格稳定、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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