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小开荒”的通告
(新政发〔2012〕4号)
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林地保护工作,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落实生态立县战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县政府决定自2012年起,县域内全面禁止“小开荒”违法行为。
二、本通告发布前,从事“小开荒”活动的,应当自行纠正,停止继续耕种。因违法开荒种地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的一切费用,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三、对违法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中药材的,林地所在地政府要组织公安、林业等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平毁、割除;对自行恢复植被的,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给予相应的造林苗木补贴等政策。
四、对因“小开荒”破坏林地、林木的违法者要责令其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对在“小开荒”地块上植树还林后仍故意毁林耕种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外,要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