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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发〔20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及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及《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市、县绩效考核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及企事业单位。
  二、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方式及基础保障五大方面,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
  1.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及企事业单位进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2.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自评与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随机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自评工作由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项目及考评标准进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通过实地考核、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计分标准
  1.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绩效考核总分中。
  2.对所有考核的单位,根据各项指标得分加上加分和扣分后为实际得分,按其结果划分四个等次,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并以此作为评选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的依据。
  3.对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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