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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2012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4.大力开展公共场所和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加强对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商场、宾馆、小饮食店以及旅店、美容理发店、洗浴店、歌舞厅、网吧等“五小行业”专项整治,解决油烟油污污染环境、扰民等问题,完善卫生设施,实施长效管理,卫生达到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公安局。

  5.大力开展建筑工地专项整治。对照《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重点加强城区在建工地、拆迁工地、待建工地的管理,车辆密闭运输,物料堆放整齐,食堂、宿舍、厕所符合卫生要求,“四害”防治规范,密度达标,环境整洁。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爱卫委、各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6. 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防治专项整治。广泛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加强食品行业、各类市场、建筑工地、老旧小区的“四害”防治。巩固深化灭鼠灭蟑螂达标成果,开展灭蚊蝇达标活动。加强蚊蝇孳生地的治理消杀,确保灭蚊蝇工作通过省级考核评审,将“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市爱卫委、市卫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涉创单位、各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7.大力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按照硬件设施完善、场内划行归市、布局合理、分类设摊、亮证经营、明码标价,以及管理制度完善、环境整洁、食品卫生、场内外秩序规范的要求,不断加强整治和管理,70%以上的各类集贸市场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场开办单位、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委。

  8.大力开展公路、铁路沿线和城市河道专项整治。公路、铁路沿线乡(镇)、村屯落实卫生管理责任制,健全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加强清扫保洁,及时清运垃圾。清除乱堆放、乱搭建、乱开荒、乱贴画,绿化美化,环境整洁。加强城区河道保洁管理,做到水上无漂浮物,岸边无堆积垃圾,环境清新整洁。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本溪管理处、铁路本溪车务段、铁路工务段本溪车间、市水务局、各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9.大力开展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落实《本溪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规范审批废品收购站(点)。市服务业委牵头,市工商局及各区政府配合,按照控制数量、封闭存储、环境整洁、“四害”达标的要求,对建城区内的废品收购站(点)进行重新审核。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取缔,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限期迁移城区主次干路两侧的废品收购站(点),实施封闭式回收亭进社区、进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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