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条件的通知
(闽质监科〔2012〕96号)
各有关实验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保证检验检测工作公正性,推动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
二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和《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主管单位所属的事业性质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事业法人登记证;企业性质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营业范围须有检验、检测等业务。实验室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与其他业务范围或经营活动(包括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销售、供应、安装、使用或维修等)不得存在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