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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3.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单位。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各县(区)要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在工业经济发达的乡(镇、街道)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其他乡(镇、街道)也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职责。要加强安监队伍培训,不断提高安监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纪律严明、充满活力的安监队伍。

  2.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要探索建立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向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力度。要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要着手制定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各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3.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要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安全保障低、浪费资源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各县(区)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4.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要着手建立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同时,要全面开展职业危害企业排查摸底工作,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安全培训机构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对职业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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