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毕业生接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接收毕业生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第四条 拟接收的毕业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