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在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上报执行情况报告,或者不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取消该计划项目,必要时,要求承担单位退还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 发生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况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所申报项目,且不再推荐该单位申报上级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时限到项目实施年限的下一年度结束或资助年的下一年度结束。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必须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半年内,其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半年内不能进行结题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小组,负责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小组成员应从抚顺市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结题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结题验收主要是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对项目承担单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结题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不合格的项目,在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仍不合格的项目,2年内不再受理其承担单位所申报项目,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所申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