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形成审查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按要求整改后进行二次申报,二次申报仍不合格的将不予受理。
复审主要对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内容进行审查。
通过复审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采取网上集中评审或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是从项目创新性、技术方案可行性、实现目标和融资渠道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实施管理的结果是对项目在后续管理过程中调整资助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其他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个月内(以立项文件印发日期为准)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放弃立项。项目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抚顺市科技三项费用计划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以下简称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逐年滚动管理,实施年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2年的项目,在第2年度结束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确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中止项目执行,必要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还已拨经费:
(一)挪用科技经费的;
(二)因项目负责人调离、长期脱离现工作岗位,使项目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三)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再具备实施项目条件和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