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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全市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相关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三)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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