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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2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2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120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侯政地〔2011〕168号)、《关于申请将闽侯县2011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改为2012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闽侯县境内农用地30.4961公顷(其中耕地25.5124公顷)、未利用地1.37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闽侯县南通镇泽洋村水田6.5104公顷、水浇地16.7188公顷、园地0.1083公顷、其他农用地3.6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0406公顷、其他草地0.064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12公顷,竹岐乡白龙村水田2.2832公顷、其他农用地1.264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1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84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86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173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02地块面积1.3333公顷。

  二、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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