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目、核定依据、核定比例,依照本办法《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附件1)执行。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核定期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期的核定依据×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印花税。
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
税务机关在检(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在检(稽)查年度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补纳税人应缴纳印花税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次月开始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在每月终了后的15日内,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印花税。
第九条 纳税人已贴花的应税凭证,可以在申报缴纳当期同类应税凭证印花税税款时予以扣减,纳税人应当同时在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已贴花应税凭证的名称、金额、已缴纳印花税额以及税票号码等信息,并完整保存已贴花凭证备查。
第十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期限为一年,在核定期限内不得变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于发生变化的当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报送《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2.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略)
3.税务事项通知书(略)
附件1
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税目
| 企业类型
| 核定依据
| 核定比例
|
购销合同
| 工业企业
| 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
| 70%
|
商业企业
| 50%
|
外贸企业
| 90%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各类型纳税人
| 工程承包收入和发包支出
| 100%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支出金额
|
货物运输合同
| 货物运输收入、支出金额
|
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承揽收入、支出金额
|
财产租赁合同
| 财产租赁收入、支出金额
|
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收入、支出金额
|
技术合同
|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支出金额
|
产权转移书据
| 收入、支出金额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费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