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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2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2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116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1年度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连政地〔2011〕121号)及《关于变更连江县2011年度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次编号的说明》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江县境内农用地18.1231公顷(其中耕地17.7349公顷)、未利用地2.02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连江县敖江镇幕浦村水田10.737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8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06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1244公顷,山亭村水田2.108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4414公顷;浦口镇塔头村水田4.8884公顷、其他农用地0.27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34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46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1.392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连江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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