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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实施办法

  一、审批内容

  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需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审批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三)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

  (五)项目实施具备良好环境,所需的能源与原材料有保障;

  (六)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七)项目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

  (八)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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