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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10%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鞍山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和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要在2012年1月底前做好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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