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沈海复线宁德(漳湾)至连江(浦口)福州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2〕11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沈海复线宁德(漳湾)至连江(浦口)福州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99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沈海复线宁德(漳湾)至连江(浦口)福州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罗源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2.435公顷(其中耕地12.2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2245公顷、未利用地12.6655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7228公顷(其中耕地0.53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1.5573公顷、未利用地10.0354公顷;
同意连江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6.7121公顷(其中耕地55.35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272公顷、未利用地1.9131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67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9.6049公顷,作为沈海复线宁德(漳湾)至连江(浦口)福州段高速公路工程及拆迁安置用地。其中拆迁安置用地4.356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服务设施用地3.9666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0.0397公顷以有偿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罗源县、连江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罗源县、连江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