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线龙岩漳平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线龙岩漳平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2〕110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线龙岩漳平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999号),漳平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线龙岩漳平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漳平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78.5401公顷(其中耕地23.32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1153公顷、未利用地4.8052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0325公顷、未利用地2.119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89.6127公顷,由漳平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线龙岩漳平段工程及拆迁安置用地。其中拆迁安置用地1.0088公顷由漳平市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漳平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