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范围问题的批复
(闽政文〔2012〕107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三明市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范围问题的请示》(明政文〔2011〕25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提出的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与《三明生态工贸区发展规划》确定的范围一致;将沙县的虬江街道、凤岗街道、富口镇和明溪县沙溪乡等与三明中心城区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纳入中心城区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二、要按照“三(明)沙(县)同城化、三(明)永(安)一体化”的原则,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布局,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各相关市、县、镇总体规划依法报批实施。要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机制,划定重点监管区域,加强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