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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三)坚持落实责任,切实肩负起安全使命。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以会代训及组织宣讲团等各种形式,组织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强化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将《规定》的要求作为监督执法和事故查处的依据,督促指导各类企业自觉对照《规定》逐一抓好落实。以各级交通部门为主导,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以下简称《规范》),督促企业对照《规范》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
  2.切实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强化部门综合监管、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制度。着力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道路交通、瓦斯防治、煤矿和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职业病危害防治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3.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追究。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认真实施对重大、较大事故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公布事故调查进展和查处结果,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作用。
  (四)坚持依法治理,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体系。制定出台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完善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实施浮动费率和提取事故预防资金制度,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落实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2.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安全生产“打非”工作的责任,建立完善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法机制,坚持日常检查和集中行动相结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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