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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适当增加服务业统计人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应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机构、指定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费用额度,确保调查所必要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服务业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所需启动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辽宁省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业统计主要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要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一)“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省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三)“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二、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
  (一)统计范围。
  服务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服务业,包括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2个中类和430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分类及代码参见服务业报表制度中《服务业行业分类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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