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不能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也可采取租赁、借用等过渡性办法。
有条件的小区,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可以新建商业配套用房,新建商业配套用房产权属辖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新建商业配套用房可以出租经营,但不得销售,出租经营所得用于补助后期小区管理费用。
(五)改造技防设施。
17.实行封闭管理。对尚未实施封闭管理的小区,有条件的要实施封闭管理。合理确定小区大门的位置和数量,有条件的小区要设立门卫室、警务室、治安报警点;零星住宅楼尽量并入临近小区进行统一管理。
18.添置电子防护系统。对规模较大的小区出入口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根据小区规模设置视频监控节点、巡查装置、报警系统。
19.完善楼宇安全系统。修缮、添置单元防盗门。
(六)完善消防设施。
20.改善疏通小区原有消防通道和登高车操作场地,保障消防车辆顺利通行和操作。
21.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栓。
22.对原有的已损坏或瘫痪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23.按相关标准在楼道等公共部位和场所配置移动式灭火器材。
六、资金政策
(一)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投入资金按照市、区(开发区)财政6:4的比例承担,如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不足,可在超收财力中统筹安排。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基础设施、房屋修缮改造、改造技防设施、完善消防设施等。
(二)老旧小区水、电、气表出户费用中表前管线改造费用统一纳入综合改造成本,由市、区(开发区)按比例承担。水、电、气三表出户费用中表后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涉及的绿化补偿、占道挖掘、综合管线迁移、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等费用予以免除。
(四)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时,按有关标准计列项目建设管理费。
(五)为加强综合整治后的管理,按照工程概算2%的标准单列后期管理费用,建立后期管理奖励资金。
(六)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预留资金为10%。
七、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
1.市老旧小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开发区)统计的老旧小区数据,建立全市老旧小区基础信息数据库。各区(开发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三年整治工作总体计划。
2.各区(开发区)应对拟整治的小区开展问卷调查(附件1),调查应覆盖小区80%的居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社区),汇总问卷调查结果并上报区(开发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作为整治的依据(附件2),整治区域内大多数(2/3以上)的居民有整治要求的方可列入整治计划。在充分征求列入整治计划的小区居民意见后,于每年6月前制定出下年度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报市老旧小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作为项目立项、市财政和区财政预留财政资金的依据。各区(开发区)根据市老旧小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整治计划及时办理项目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