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后期管理机制,为广大市民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市辖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逐步建立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具体目标:在完善老旧小区硬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建立物业管理模式,争取实现“八个有”,即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管理。
三、整治范围
市辖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旧小区:
(一)2000年9月1日以前全部建成交付使用;
(二)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三)未列入近五年旧城改造和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
(四)土地性质为国有;
(五)房屋标准成套。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治与管理结合原则。
在完善硬件配套设施的同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建管并举,做到综合整治完成一个、物业管理推进一个,避免重复施工影响居民生活。
(二)坚持居民参与的原则。
在综合整治和后期物业管理中,突出居民共同参与,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明确居民共同管理小区的义务与职责。
(三)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属地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在综合整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因地制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主要内容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