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12〕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软环境,推动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由政策优惠向综合环境优化转型,确保全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省政府将2012年确定为投资软环境建设年,并针对当前我省软环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对新时期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重要意义,把软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完善政府运行体制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亲商、安商、富商、扶商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各级政府在招商工作中,要向投资商完整、准确地解读国家的相关政策,将承诺的投资条件以书面或规范的法律文本形式体现,依法遵守,诚信兑现。对不遵守承诺、引发投资商投诉、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三、实行招商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市、县政府在招商工作中对招入项目,要指定具体责任部门跟踪服务,协助企业办理项目的登记和开工手续,协调处理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项目跟踪落实的结果要纳入绩效考核当中。
四、强化培训,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招商系统干部队伍素质。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开展针对各市、县(市)、区政府领导以及从事招商工作干部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招商系统干部队伍政策、业务水平,保证招商工作质量。
五、高度重视外商投诉工作。各级外商投诉中心要及时处理外商投诉案件,对投资者反映大、久拖不决的问题和重要案件,要增强办案力量,限期解决。对影响较大的投诉和举报案件,受理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查办,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查办结果。对上级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的投资商一般性投诉问题,要在1个月内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资商。
六、规范行政部门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无执法检查手续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严格控制非执法类检查,确有必要对企业进行的非执法类检查,要报上级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