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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辽河浑河太子河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市、区)政府是工程实施和水质达标的责任主体,各市市长负全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河段长,既要保证项目按期完工,又要保证水质按期达标。省财政厅负责治理工程的总体协调,省环保厅负责治理工程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决用地指标,省水利厅负责搞好河道综合整治。
  (三)建立督查调度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导营口市,省发展改革委督导本溪市,省财政厅督导抚顺市,省环保厅督导沈阳市,省国土资源厅督导鞍山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导辽阳市,省水利厅督导盘锦市。由省政府大浑太流域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工程进展情况每10天调度1次,每月公开通报1次,每季度考核1次。
  (四)严格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根据省环保厅提供的项目进度拨付资金。要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延迟下拨。各级政府对项目涉及的省以下税费予以减免。
  (五)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各市要倒排工期,确保工程按时间节点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投标、质量监督、合同和监理等管理制度,在保证工程进度的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成为优质工程、安全工程和廉洁工程。
  (六)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确保水质达标。在治污项目形成削减能力前,采取关停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以及加大水库放水量等过渡性保障措施,满足达标需求。待面源整治、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整治等工程全面完成并形成稳定削减污染能力后,逐步取消过渡性保障措施。
  (七)建立水利、环保部门对水质水量联合监测和调度机制。依河流水质达标需要,随时调整水库放水量,保证河流生态用水。
  (八)对本次未列入省投资范围的河流综合整治、生态恢复、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各市政府要积极组织实施,以满足国家对河流生态和环境管理考核指标的要求。
  (九)对未列入今年治理计划的沈阳市东药、沈化和抗生素厂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市政府监督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全力推进。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尤其要实行干流治理市长负责制和支流治理县(市、区)长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坚决完成大辽河、浑河、太子河的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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