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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市城管部门: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六)市卫生部门: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七)市民政部门:社区管理用房验收。

  (八)根据相关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联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准备。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联合验收受理岗(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受理岗”)咨询准备验收申报材料。联合验收受理岗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必需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初验申报材料。

  (二)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受理岗提出申请,提交验收申报材料。联合验收受理岗经初步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对材料不全的,出具一次性补齐告知单。

  (三)材料集中送达。联合验收受理岗将验收申报材料分别送达相关单位窗口,相关单位窗口出具送达回执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2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受理岗反馈审查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申报材料视为齐全。

  (四)验收通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联合验收受理岗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验收时间,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市规划局向市国土、环保、人防、消防、建设等单位窗口以及区(开发区)相关部门书面告知联合现场验收时间。

  (五)现场验收。市规划局组织联合验收组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组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联合验收组各职能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工程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结束后各验收负责人应当在现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确实不能当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的,可先出具初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受理岗出具单项验收结论。

  有关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联合验收的,该部门的单项验收视为合格;逾期未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的,该部门的单项验收视为合格。

  (六)复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部分,验收部门要将整改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待整改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受理岗提出复验申请。市规划局应当在收到复验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复验。

  (七)验收意见汇总。各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市规划局依据各单项负责人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并加盖“合肥市人民政府联合验收专用章”,下发相关窗口和建设单位,作为印制、领取相关证照的依据,同时,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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