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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智能交通管理设备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人防部门同意,可以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四)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五)建设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防治和治理措施,工业项目已按“三同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不需要监测的项目除外),符合验收条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和地下管线测绘报告以及绿化测量等已经完成。

  (七)已通水、通电(非临时性通电、通水)、具备通气条件。

  (八)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九)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建设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建成,但不影响公共安全、生产或投入使用的,且业主承诺限期完成,可先予组织联合验收。项目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先对“三同时”建设情况进行预验收,出具认可文件,正式验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

  (一)市人防部门: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审查。

  (二)市公安消防部门:属于必验范围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被抽中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三)市建设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备案。

  (四)市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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