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工业企业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验收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验收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
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创造条件;
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委、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房地产局、卫生局、教育局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分工;
市效能办负责联合验收跟踪督查、纪律保障、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