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员单位分工。在各县市卫片执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发改、财政、公安、监察、人社、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畜牧、林业、安监、国土执法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特别是组织、监察、人社、公安等部门在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理中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四、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检查(监测)时段。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消除违法状态地块。 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可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可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各县市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但已上报地区,并地区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均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6、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